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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需要的是依法治国,在法治的框架内解决矛盾和纠纷。
然而,依照《物权法》第6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的规定,物权的具体类型必须要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物权类型。当然,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在这个问题上的授权应当严格进行限制。
可以预见,这种创举不仅有助于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制度,而且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笔者曾经建议,相关立法起草者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暂停上述冲突法律条款的实施,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相关条例的制定扫清法律障碍,他们似乎也不愿意接受。但这里的问题在于,如果《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不对目前散乱在各个部门法中的相互独立、相互分割的不动产权利名称和权利体系进行格式化,那就无法实现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一重大的改革目标。今天许多中国人认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史就是一部违法史,不突破现行宪法和法律就不能推动改革。其不过是将散乱的不动产权利体系作为不良资产留给了后人罢了。
(2)通过法律限制公民权利的措施或者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且符合立法目的。 当下中国正处在一个大变革时代。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必须走在前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对地市级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去审判地市级政府、由中级法院去审判省级政府,这在现在看来几乎是个天大的笑话,没有哪个脑膜炎法官或法院院长去做这样大逆不道的蠢事。现有的按行政区划设立法院和省管思路不能根本解决行政审批摆脱地方干扰问题,特别是建设法治国家需要根本解决权力制约问题,需要对行政审判体制大改。而行政法学界多年来呼吁的,对法治建设具有重大全局意义的行政法院能否就势成为现实呢?对法治中国建设、司法改革充满信心和热情的法律专业人士翘首以待。
但是,为了避免人情关系对行政审判的影响,原来的行政审判人员跨地区或跨省交流,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根据本人意愿可对等随调。行政法院是个能够把行政权关住的好笼子。
7月16日7名江苏泗洪拆迁户在中国青年报社门前集体自杀,就是在无法采取正常法律手段向地方政府表达诉求之后的无奈之举。二十多年来,几乎也没有看到省级政府做被告的案件。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前主任顾昂然介绍,1990《行政诉讼法》即将实施时,一个地方有2000多名乡村干部提出辞职,当初的立法阻力可见一斑。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三大高级行政法院的上诉案件,不再另外单独设立最高行政法院。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开发商的利益,在未经当事人同意,未经审判,暴力拆迁,无所顾忌。在各省会城市及直辖市设立二至三个中级行政法院,受理各区域内以地市级政府及其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这样,通过行政法院制约、监督行政权,通过宪法法院监督制约立法权、决策权,通过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党的领导权,建构一套完整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编制出牢固的制度笼子,从根本上解决权力缺乏约束、权力腐败的体制痼疾。以乡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现有各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不再单独设立基层行政法院。
据最高法院统计数据,2011年全国以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结案的行政案件占全部一审结案总数的7.8%,是民商事案件的7.8倍。以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直接由中级行政法院管辖,比较彻底地摆脱地方党政干扰,但是在省会城市设立的中级行政法院数量就要大幅增加。
一些地方官员经常以各种名义阻扰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已成为普遍现象。根据现有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情况来看,以省级政府及其部门为被告的案件不太多(已考虑到政府干预没有受理的案件),以地市级政府及其部门为被告的案件同样不是很多,最多的还是以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为被告的案件,因此,行政法院建设重点在基层行政法院。
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为中国法治建设开启了民告官的制度先河,保护和鼓励公民向政府叫板,敢于向政府索要自己的权利。以至于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草案提出拒不履行行政裁决,可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但是由于我国的司法体制设计不合理,司法受制于地方乃至听命于地方,地方党委、政府完全可以左右司法,左右审判。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长沙某个法院法庭庭长受理了以省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给省领导发了张传票,惹得领导雷霆大发,撤了庭长的职。让法院去审判自己的领导者、管理者无异于与虎谋皮,法院无法独立地依照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决,行政审判更是无法做出对行政主体不利的判决,不可能有效制约行政权力。立法参与者无不视为其人生重大成就。
人口不到一千万的弹丸小国瑞典2011年行政法院受案总数为12.86万件。按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的建议,可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相对人起诉的,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都应该允许其向法院起诉。
在权力没有制约的体制下,白恩培敢把5000亿的国有铅锌矿以1.53亿的价格卖给刘汉。一直以来,全国行政诉讼案件稳定在每年10-12万件左右。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正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个草案坚持小改的原则,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现实国情,基本保持原来的与虎谋皮体制,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不会有多大改善,无法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无法贯彻习总书记关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思想,而行政法院是一个有效约束行政权力的好笼子,建议立即终止现有修改程序,重新构建以设立独立行政法院为核心的行政诉讼体制。但是近年来,行政诉讼陷入了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上诉率高的困境。
行政庭门前冷落鞍马稀。在地级市根据现有行政案件数量设立若干基层行政法院,受理各区域内以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乡级政府等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而人口只有8000万的德国,行政法院每受理的案件达30万个。大量的行政案件被拒之门外,老百姓告状无门,许多人走上看不到尽头的上访之路。
行政审判和其他民事、刑事审判不同,要求更高的独立性。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实务界一致认为《行政诉讼法》在法治启蒙刚刚开始的时代能够克服重重阻力得以顺利通过,是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即使有法官敢于顶住层层压力,冒着受排挤、被闲置、丢帽子的风险判决政府败诉,最后判决要得到执行难度更大。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可以对公权力中最主要的部分----行政权形成有效的制约,完成了法治建设的主体工程。
有人可能说现在的司法体制改革确立了省级以下法院独立于地方政府,可以解决政府干扰行政审判,单独设立行政法院没有多大必要。在改革行政审判体制,设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的同时,还应当设立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负责各权力机关、各级地方政府间的权力争执案件审理。
限制行政权力膨胀,监督政府,建构权利制约权力体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一修改建议被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教授称为看起来很美,在目前环境下用起来很难。发改委价格司可以随意确定逆基本价值规律的药品定价机制,让全国人民身受高价药之害。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是法治中国建设最大的难题。
由于在县区不再设行政审判机构,原来各县区的行政审判人员都可以调入基层行政法院,解决组建基层行政法院人手不够的问题。基层行政法院和中级行政法院法官由省级法官遴选机构遴选,由省级人大和地市一级人大任免,高级行政法院和最高法院行政庭法官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产生办法一致。
这对于破除传统等级观念,培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文化。原来的行政诉讼体制可以说就是一种与虎谋皮体制,司法对行政的制约微乎其微,行政权力日益膨胀,几无节制。
在北京设立华北、华南、西北三大高级行政法院,受理各区域内以省级政府及其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立案难,立案以后要排除行政干扰做出公正的判决更是难上加难,行政诉讼原告胜诉率一年比一年低,近年平均只有5%,导致上诉率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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